校园公用财产设施管理规定
(一)校园内各建筑设施、水电设施、教学设施、生活设施以及美化环境的设施,全体教职员工及其家属子女都有义务受护、维护好,并能自觉遵守公民道德,坚决与损坏校园财产的不良行为作斗争。 (二)对于破坏校园财产行为者,除按损坏物价值的2倍赔偿外,视情轻重处100元以上罚款。 (三)对于偷盗校内财产行为者,违者立即还回,视情轻重处100元以上罚款。 (四)对于损坏和偷盗校园财产行为进行制止、揭发、举报者,学院进行表扬和给予罚款额20%--50%的奖励。 (五)学院门卫应严格把好出入关,没有学院保卫处开具的出门证,学院任何东西不允许放行,否则,一经发现,门卫应负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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